本网讯 4月26日,学校发布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广外校〔2020〕1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在科研机构的建设原则、与依托学院(单位)的关系、合同管理、考核与退出,专兼职研究人员服务与管理等方面有新的变化。为使广大教师更加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改变,本网记者就一些关键问题采访了科研处负责人,为您解读相关内容。
一、《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2011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颁发以来,学校科研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科研机构为学校科研事业快速发展、推动学科建设以及人才培养迈上台阶做出了有益的贡献。学校现有科研机构30余个,国家、省、市、校四级平台体系进一步完善。根据2013-2018年的科研业绩统计,科研机构获得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占比72%,各类决策咨询报告占比超过80%,各类科研政府奖占比33.33%,一类论文占比22.07%,一级出版社出版专著占比28.81%。科研机构为学校科研事业快速发展、推动学科建设以及人才培养迈上台阶做出了贡献。
随着学校科研实力的提升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事业的发展对科研机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有效对接国家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满足学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科研处经过对全校科研机构的充分调研和科研业绩的统计梳理,以及对人大、中大、北外等兄弟院校的走访考察,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旧《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新《办法》提出“严格审批、分类建设、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建设管理原则,请问“分类建设”如何实施操作?
近年来,新增科研机构有的独立运行,有的依托学院运行,也有的几个机构合署办公,学校均拨付一定的科研经费予以建设支持,这是鼓励和支持学科建设的需要。根据学校第四次党代会“内涵建设、质量提升、追求卓越”的发展要求,今后对科研机构的管理将从规模建设走向高质量建设,需要对科研机构进一步精准定位,以更好服务于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
“分类建设”是本次新《办法》的主要改革思路之一,根据批准设置主体不同,将科研机构分为三类五种。第一类为上级部门批建类科研机构(此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级别分为国家级科研机构、省部级科研机构、市级科研机构三种)。第二类是学校自主建设类科研机构。第三类是联合共建类科研机构。通过分类建设的指导思想,明确了不同学科、不同类别科研机构在机构设立、人员编制、经费配置、考核撤销等重大事项管理中的审批程序与设置标准,一方面规范各类科研机构所需共同遵守的管理制度边界,同时又为各类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和聚焦特色优势留有空间。
三、科研机构设立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上级部门批建类科研机构
按照上级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审批、上级部门批准设立、学校机构编制咨询委员会审核、学校发文等程序设立。
(二)学校自主建设类科研机构
由牵头单位提出科研机构设立方案、分管校领导审查、专家评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机构编制咨询委员会审核、学校审批。
(三)联合共建类科研机构
牵头单位提出科研机构设立方案及共建协议、分管校领导审查、专家评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机构编制咨询委员会审核、学校审批。
四、除学校已明确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科研机构原则上为根据学科及研究方向依托相关学院(单位)建设的非独立建制科研机构。学院(单位)与科研机构的关系及责任如何?
(一)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推动学科交叉融合,鼓励独立建制科研机构按照学科相近原则,跨学科选择依托学院(单位),依托学院(单位)应将独立建制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纳入本单位科研重点研究方向。
(二)对于非独立建制科研机构,依托学院(单位)是建设和管理主体,负责落实科研机构的各项建设任务。
(三)依托学院(单位)在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学术交流等方面与独立建制科研机构互相支持、协同发展。
(四)协助科研处对所依托的科研机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五、学院和科研机构的人员交叉流动的举措有哪些?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推动学科交叉融合,新《办法》从以下五方面建立起学院和科研人员的交叉流动机制:
(一)科研机构负责人需会同依托学院(单位)商定机构人才引进方案和进行人员管理。例如,科研机构招聘人员时,应当邀请相关学院共同组织试讲并征得其同意;科研机构专职研究人员引进后,相关学院应当将其安排到相应的系(中心),并根据课程教学需要以及学校规定为其安排教学任务。获安排教学任务的专职研究人员须参与所在学院的教研活动。
(二)科研机构的专职研究人员如聘期未获连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校内转岗手续。
(三)获国家级和教育部项目的专任教师,其研究方向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一致的,可进科研机构进行研究,项目期满原则上回所在学院。
六、学校如何实施合同管理和考核退出机制?
根据学校经费投入、科研机构人员规模、机构分类、建设定位及特色等,每个科研机构与学校签订定制化合同,合同中明确科研机构的建设目标、建设任务、科研主攻方向和研究领域,并选择具体指标进行描述。
在四年建设周期内,建立“中期检查、期满考核”的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效果,健全奖励、整改及退出程序,补充了不合格科研机构的退出机制。此外,还增加了撤销程序,明确不同科研机构的被撤销情形、撤销程序与审批单位。
七、科研机构内部进一步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科研机构按规定建有学术委员会,建立主任办公会制度。并应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制订和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科研机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科研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并遵照实施。上述管理制度应向机构内部成员公开。
其中,《科研机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应结合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共建协议以及学校有关经费管理规定,制订并报科研处备案。《科研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应参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明确招标项目制定、招标程序、招标范围、结项要求、合同管理等内容,经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科研处备案。
八、本次科研机构的预算编制有哪些新调整?
为解决旧《办法》中年度建设经费的剩余经费用途未明确的问题,新《办法》明确科研机构年度建设经费中50%以上为课题招标经费,15%为绩效奖励,剩余经费可补充到项目招标经费、学术交流费或办公经费,更好地发挥经费服务科研的效用。
九、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如何认定?
(一)科研机构的成果是指与机构研究方向、设立目的一致,完成人为科研机构专职研究人员(如多人成果,则专职研究人员须为第一完成人)的成果。
(二)参与核算的成果需要署名为该科研机构方可列入。多个科研机构参与的标志性成果(如高层次项目、高水平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等),由成果负责人划分各参与科研机构的成果贡献排名并作标注。
(三)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获得科研机构项目经费支持,并且署名单位包括该科研机构的成果可计入考核。
十、合同中的基本要求指标和目标任务指标有何区别?
基本要求指标为科研机构管理的通用指标,主要指根据新《办法》应开展的制度建设、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经费和项目管理等运行管理要求,为规定完成指标。
目标任务指标为不同类别的科研机构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在建设期内科学规划、合理选择、有效完成的个性化可选择指标。根据科研机构等级(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以及学科和功能定位等情况,由科研处、科研机构在合同编制时具体制订。
十一、专职研究人员聘期任务合同的考核指标如何制订?如何考核?
专职研究人员的聘期为1-4年,根据其负责或参与科研机构研究任务的进度具体确定。科研机构与专职人员签订聘期任务合同,聘期任务合同根据学校提供的任务合同模板结合科研机构具体情况予以编制。聘期任务合同的考核任务制订不得低于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专职人员的聘期任务合同由科研机构负责建档管理,年度考核依托科研机构开展,聘期结束后由科研机构将考核情况送科研处审核评定。聘期期满而未能完成聘期任务合同的不予连聘。未连聘的专职研究人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校内转岗手续。
十二、科研机构管理中有关人员、管理制度的变更要履行哪些程序?
科研机构变更名称或负责人的,主管部门或共建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向科研处提交变更申请,报机构编制咨询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审批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共建单位备案。
科研机构变更《学术委员会章程》《科研机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科研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以内报科研处备案。
科研机构的专职研究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在变动后1个月以内报相关对口部门备案。
十三、专任教师可否申请转入对口科研机构开展研究工作?如何转入?转任期满后怎么办?
符合条件的专任教师申请转入对口科研机构开展研究工作,转任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后延期不超过半年。专任教师转入科研机构的调动手续经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呈报校领导审批后办理。转任期满后按照程序返回原单位。
十四、科研机构对兼职研究人员及成果如何管理?
(一)科研机构根据研究需要,可以聘请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相关或依托学院(单位)的专任教师可以按照学科相近原则成为科研机构的兼职研究人员。科研机构聘请兼职人员后报科研处备案。
(二)聘请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研究任务、聘用时间、考核等内容。校外兼职研究人员的聘期一般在4年以内。期满如续聘,需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三)校外兼职人员对外不得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名义或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正式人员身份从事经营性活动。机构负责人对校外兼职研究人员负有监管责任。
(四)兼职研究人员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1个月以内报相关对口部门备案。
十五、科研机构在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有哪些规定?
科研机构在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要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科研机构一般以项目形式开展对外合作。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国际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将材料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研处审批后,根据所议事项提交学校审议决定。
鼓励科研机构积极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设立或争取国际学术研究课题,发表或出版外文学术成果,提升科研机构的学术国际影响力。
十六、学校对期满考核“优秀”“不合格”的科研机构有何举措?
(一)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校一次性奖励5万元用于绩效奖励,增加1个专职研究人员岗位指标,并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科研机构。
(二)期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上级部门批建类科研机构、学校自主建设类科研机构,进入1年整改期,结合建设合同制定提交整改方案。整改期内,学校减少拨付至少50%的年度建设经费(含绩效奖励经费)。整改期满后提交整改报告,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为“合格”以上的,恢复原有的年度建设经费额度。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重新选聘机构负责人或撤销该机构。
(三)期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联合共建科研机构,停止年度建设经费和办公经费支持,予以撤销,或者待共建协议期满或合作单位停止资助后自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