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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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近日,由我校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主办,土地法制研究院、法学院、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广东法治研究院联合承办的著名教授论坛第465讲暨云山法学大讲堂第15讲以远程视频的形式开讲。本次论坛的主题是“中国民法典立法与物权制度”,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主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雷担任与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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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在主讲阶段,王轶讲述了民法典草案的编纂历程,并分析了学者在参与法律起草的角色、定位问题。王轶认为民法学界对物权变动模式与物权保护模式立法选择的讨论,在总体上提升了民法研究的水平,确立、彰显了中国民法学人的自主意识,对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王轶针对民法典第208条展开分析,认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应是纯粹民法学问题的讨论结论,不应将其转化为法律条文。第208条既不能成为裁判者的裁判依据,也不具有行为指引功能,理论上的概括程度不够全面、解释力不足,因而该条款不是特别可取的立法技术方案。王轶着重探讨了民法典第116条,认为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废,在问题属性上为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民法学者讨论与自由及其限制有关的价值判断问题,应以实体性的论证规则为前提,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主张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王轶分析了物权编中担保物权的规则整合问题,认为应以约定与法定作为区分担保物权类型的基本标准,并对约定担保物权的交易规则根据法定公示方法的种类进行规则梳理,这种立法技术方案的选择结论可能会更加稳妥。

王雷指出,民法典第208条置于物权编通则的一般规定中,混淆了纯粹民法学问题与民法问题,这也与立法机关一直以来采取的总分结合立法技术密切相关。王雷以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为例探讨了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王雷指出,围绕权利质权规则的缺漏将不可避免地补充适用质权的一般规定,同时第414条参照适用的立法与司法技术将权利质权与权利抵押权关联在一起。王雷认为,法治是细节之治,应当运用类型化、体系思考方法理解、反思物权编中的新变化、新规定,并及时总结民法典编纂中的方法论命题。

在自由提问与讨论环节,参加论坛的师生代表分别对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物权的保护、动产用益物权、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与民法典的结构之关系等提出疑问,王轶结合自身参与立法的经历与理论思考,对提问逐一予以回应、解答。

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陈小君、院长高飞,广东法治研究院院长袁泉,法学院副院长、广东法治研究院副院长耿卓、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常廷彬,以及来自我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南开大学等高校及研究机构的老师和同学参加了本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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